关于调整外地住房证明格式的通知
频道:通知公告 发布人:房产科 发布时间:2010-1-21 阅读量:590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个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现对原“外地住房证明格式”进行调整修改(见附件),请各单位与教职工重新下载使用。已经使用原格式开具证明的,对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不影响的,原格式证明仍然有效。
另:
(1)职工配偶或个人单位为部队的,应由团以上单位或营房管理科(处)出具证明,不需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配偶户口为务农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3)原单位或当地房改部门自有固定格式证明的,可使用其固定格式证明,但需明确职工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4)1992年以后中途调动两个单位后调入我校的,原工作的两个单位均需开具相关证明,两个单位在同一城市的,当地房改办仅需出具一份证明。
(5)1992年以前出国,回国后立即到我校工作的,不需开具住房证明。
(6)教职工来我校工作之前,从未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不需开具住房证明。
(7)外地住房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前提交的教职工可先提交调查表并在表上用铅笔注明“缺……材料,待补”,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补交。
[upload=doc]uploadfiles/2010126104418205.doc[title=住房证明.doc][/upload]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