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浏览该文件关于清理毕业生贷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2008届毕业生毕业在即,为了保证毕业班学生顺利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及办理离校手续,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以下同学(见附件)核对其在校期间贷学金情况(若有异议请及时到财务处财务科核对),并务必于毕业前还清所欠贷学金。
按照厦大学[1998]12号文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偿还贷学金:
1、家居内地学生毕业后到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贵州、广西、云南、西藏十个边远省区就业的,免还全部贷款。
2、学生毕业后到条件艰苦的国家重点单位(以当年公布的为准)或艰苦行业(如石油、煤炭、地质、矿业、水利、气象、国防)的基层单位(厂、矿、队、台、站、基地)工作的,免还全部贷款。
3、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领导机关表彰的学生免还全部贷款。
4、学生被学校评为“优秀三好生”的,每次可免还贷款1000元,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三好生”者,免还全部贷款;被学校评为“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的,每次免还贷款500元。
各学院应及时通知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同学提出减免申请,对符合上述减免条件同学的减免申请各学院应及时给予签署意见;各同学持学院已签批的减免申请及有关证书复印件于5月20日之前报送学生处管理科汇总,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逾期不予办理。
家庭困难确需延长还贷时间的同学请尽快到财务处财务科办理签订延贷协议书的有关手续。如果学生在毕业之前未还清贷学金或未签订延贷协议书,按学校规定将不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且暂不予确认毕业论文成绩。
附件:毕业生贷学金清单
财务处